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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合肥市质监局发布:安徽中资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运用不合格包装容器案

发布时间: 2024-07-16 06:40:11 |   作者: 小九直播网页版官网

  邮编: 电线日,接合肥市质量技能监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7﹞6号),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6月监督检查安徽中资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出产的复合肥料,类型标准:50kg/袋 总营养≥45% N-P2O5-K20 15-15-15 含氯(高氯),出产日期:2017-5-10。经法定查验组织检测,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含氯标识,不合格原因:有“含氯(高氯)”标识,但未在产品包装容器上标明警示语。

  本局查明,你公司2017年5月10日出产复合肥料,类型标准:50kg/袋 总营养≥45% N-P2O5-K20 15-15-15 含氯(高氯),合计5吨,已替换包装容器。货值金额8000元,无违法所得。

  2018年8月2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8号《行政处罚奉告书》,奉告后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说、申辩恳求。

  1、2017年10月12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家抽委〔2017〕6号)一份;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查验陈述一份(陈述编号:2017皖检SH字第03392号);

  5、2018年5月2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联林查询笔录一份,相片6张;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 条第 一 款第 五 项的规则:“不正确运用,易引起产品自身损坏或许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许中文警示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四 条的规则: “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且依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议不服,可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质量技能监督局或许合肥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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