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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天市教委将公布最新招生入学政策这样一些问题提前知晓!!!

发布时间: 2024-12-07 03:33:02 |   作者: 小九直播网页版官网

  日前,重庆市教委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除重庆八中渝北校区初一年级严格按“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外,原市教委直属重点中学不再招收初一新生。

  据悉,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真实的情况统筹确定。

  对此,有家长认为,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放宽入学年龄,不再硬性规定截止时限。但也有家长对此表示担忧,随着二孩时代的到来,学位越来越紧张,学校硬件软件无法承载学生数量的过快增长,师资力量也很难保障。而且年龄太小,很难完成系统化学习。

  考虑到各方面因素,重庆市规定: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这也表明重庆市今年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保持不变。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对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重庆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的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于4月1日开始报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即6月20日开始报名审核)。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1.公布招生入学政策。2017年3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众信息网开辟义务教育招生专栏,公布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市教委公众信息网将链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众信息网,方便群众查询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有关情况。

  2.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3.报名并审核材料。从2017年6月20日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始报名审核并公示。7月20日前对合乎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重庆市教委要求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但同时要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可以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

  为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重庆市教委要求要加强“阳光招生”,充分的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重庆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不准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本市户口的新生入学要求“三对口”,即: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和实际居住地。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示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根据市教委、市外办关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子女在渝就读的相关规定,在重庆投资、工作和居住港澳同胞及华侨子女可以在每年5月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父母在渝工作、投资办企业或经商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月31号(周五)上午11点到12点,重庆市质监局嘉宾做客FM96.8重庆之声《阳光重庆》直播间,我们将集中帮大家解决这样一些方面的问题,你们可以拨打热线直接向嘉宾提问咨询,或直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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